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罗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5阅读量:(162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眉东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范毅洪,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甲。
委托代理人游碧勇,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罗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毅洪、被告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与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二人曾经于2007年在东坡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12年12月11日经过亲友规劝后二人登记复婚,但复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在外赌博,且在原告发现其与其他女子有暧昧通话二人发生矛盾时,被告将原告家中的财产砸坏,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原告彻底对被告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被告杜某甲辩称,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互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离婚出于原告冲动,在离婚后,被告仍对原告父母关爱有加,在原告父亲生病期间精心照看,打动了原告及其家人,2012年12月11日复婚,复婚后二人共同筹资购买了货车经营,由于出车祸造成较大损失,出现亏损,家庭出现经济困难原告不理解嫌弃被告且将被告撵出家门,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为了这个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原告罗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杜某甲认识恋爱,2004年12月27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8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杜某乙。2007年8月23日双方在东坡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12年12月11日在东坡区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为改善家庭经济,原告、被告筹资购买车辆进行货运经营。后被告在经营货运过程中出车祸,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2014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家中发生矛盾,被告打砸了家中财产,因沟通不够,被告认为原告将房门钥匙更换不让其回家又打砸家中东西。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过一定时间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生育子女,共同生活3年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而离婚,离婚后,二人经过5年后又重新登记复婚,这是二人慎重考虑的结果,充分反映二人感情仍存,复婚后,二人还共同筹资购买货车经营,二人对于重新开始新生活充满希望和付诸实际行动,二人虽然在2014年12月底发生矛盾,在对待矛盾时,被告打砸家中财物确实过分和不对,但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搞好关系,重修夫妻之情,担当家庭之责,只要双方正确对待纠纷,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连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帅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