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胡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05阅读量:(1381)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77号
原告:胡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汝萍,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璞,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应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汝萍、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在打工时认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闹矛盾、打架,并将其打伤。为此,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没有协商成功。被告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多次以死相逼,这种生活双方都很痛苦。为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幸福,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胡某乙、胡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当庭核实后退回原告)。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3、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当庭核实后退回原告)。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经过八年的相处,且生育两小孩,平时关系融洽,原告不知何原因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能理解,夫妻之间的小矛盾不应成为离婚的理由,希望原告不要一时冲动,给双方带来终生痛苦。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
被告针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3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年××月××日婚生女胡某丙出生。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子女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并生育二子女,婚后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双方应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睦相处,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应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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