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韩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593)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陈建利,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现羁押于台州市戒毒所。
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月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利、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因为双方有一个共同朋友而认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楹?,原告到路桥与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吸毒恶习。原告为了挽回婚姻,让被告远离吸毒的生活环境,2013年6月双方一起到大连让被告解毒,但被告未能戒掉毒瘾。2013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回到天津老家,被告回到路桥,直到现在双方几乎不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赌博、吸毒的恶习,且婚后又不予改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共同下去已没有任何意义。另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子女。现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于××××年××月××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已破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现原告韩某诉请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且被告梁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罨悖禾ㄖ菔胁普?,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胡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铮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