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399)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洛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双志、郭玫莹,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正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双志、郭玫莹、被告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6月15日生育一子赖某乙?;楹蠓蚱薷星橐话悖N鍪鲁臣?,久而久之,双方的矛盾不断加剧,被告在肢体和言语上不断对原告进行伤害,存在一定的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6月25日,双方就离婚事宜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及债务等予以确认,但之后双方未往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宜。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购买位于泉州市洛江区的套房一套,价值80万元(尚有贷款30余万元)及凯迪拉克轿车一辆,价值38万元。另被告有向原告父母借款人民币30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赖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子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价值80万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凯迪拉克轿车一辆,价值38万元;5.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债务(借款)3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赖某甲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还没有破裂,不到离婚的时机,不同意离婚。春节后,原告三天去同学家过夜不回,然后答辩人去接原告时,有男人打电话给原告,有暧昧的事实,那个男人还威胁答辩人,要拿刀砍答辩人。第二次,原告说要去海南玩,在下飞机后原告就不肯与答辩人合照。在浴室里原告经常洗澡一个多小时,在车上时原告还与他人聊天很久,原告还买许多很贵的化妆品。回家后原告还欺骗其母亲,说自己已经回家了,实际是去万达广场吃饭。原告还与其他男的出去吃饭,经常由男的接送回家。小孩子发烧生病了,原告把孩子扔在家里不照顾,跑去深圳玩。答辩人是离过婚的,对自己的妻子有很深的感情,错在于对方。答辩人对原告父母也做了很多,尽了自己的责任。双方婚姻还未到破裂程度,而且答辩人希望能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房子可以分一半给原告,车子有首付和按揭的问题,婚前车辆的置换款7.4万元应予扣除,裸车价29万元,购置税2.82万元,保险1.1万元,首付40%,按揭款都是由答辩人支付的。结婚时,答辩人给了原告父母5万元聘礼,后来原告父母加了10万元共计15万元返还给原被告买房。买房时原告父母给了5万元,买车时原告父母给了6万元现金,后面原告拿了5000元去买苹果6手机。买房时还向原告的三舅妈借了3万元,向答辩人南安的一个同学借了3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甲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5日生育一子赖某乙?;樯酉炙嬖嫔睢R蚍蚱薷星椴缓?,双方从2015年春节过后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时无争议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从2015年春节过后开始分居,至今未满二年,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正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季阳
速录员 施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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