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2阅读量:(1638)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温瑞刑初字第96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5年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11月17日、2013年1月22日、2015年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盈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瑞安市玉海街道瑞光大道XX号隔壁(无门牌××的托运部内,容留朱某、高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瑞安市玉海街道瑞光大道29号的托运部内,容留朱某、高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高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出租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林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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