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谢某凤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5阅读量:(1161)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灞民初字第00744号
原告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区××路××花园。
委托代理人刘涛、任丽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县××镇××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涛、任丽娜,被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近年来,因被告无端猜疑原告、乱发脾气、谩骂原告、甚至动手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2月,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行为,搬离住处,夫妻开始分居。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西航花园一区88号楼1号房产及陕A11A48号小轿车一辆。
被告侯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20余年,近年来因原告个人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猜忌、谩骂过原告,现在被告愿意改正错误,也愿意原谅原告,也希望原告能有所悔改。为珍惜多年婚姻,为家庭圆满考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10月开始共同生活,199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93年10月6日生一女侯甲,1995年6月13日生一子侯乙。侯甲、侯乙均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多年来以来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对原告感情的信任产生动摇,引发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搬出在西航花园的居所,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列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户口本、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多年夫妻感情尚好,近因夫妻感情信任动摇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空间和机会,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尚不够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耀世
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
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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