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查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5阅读量:(136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13号
原告查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新,男,19**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高某新,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0年7月6日生一子查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纷,且被告对其及孩子非常冷漠,缺乏关爱,对其父母也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其对被告无数次宽容和忍让均未能换回被告态度的转变。2011年7月其起诉离婚,后法院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未能判决离婚。现半年多时间,双方关系未得到丝毫好转,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且其经济及性格各方面更加适合抚养孩子,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10万元,请求判令孩子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述并非事实。原告起诉离婚完全由于第三者插足而经不起诱惑的糊涂行为。双方从相识到彼此了解到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而且孩子现在11岁,正是孩童成长过程中的叛逆时期,倍加需要父母共同陪伴,感受家庭温暖,这个家不能散。其认为其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6日生一子查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2011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提交双方之子查某甲书写的“写给爸妈的一封信”,希望原被告双方和好。双方就是否离婚等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虽然产生纠纷,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时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现在被告表示希望家庭和好,且原被告之子也表示希望父母和好。如果双方能加强沟通了解,消除隔阂,仍能建设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此情况下原告坚持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查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锐
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
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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