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7阅读量:(1735)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X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退休护士。
委托代理人陆XX(系被告之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君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岚,被告裴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XX、陈君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在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此前系同事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不久女方就出现严重自私自利、恶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只顾照顾其子女,经常将原告辛苦赚来的钱财偷偷送给其子女使用,要求原告承担不该有的责任和义务。对原告的照顾较少,对原告的父母几乎不尽照顾义务,几乎没有照顾原告父母的生活,未尽孝道。被告对自己的父母却是日夜照顾、并生活在一起。更重要的是,被告对原告完全不信任,经常翻看原告的手机,并偷偷把手机上的号码都抄下来,调查原告的行为。平时,如果原告参加朋友或同学的聚会时有异性,被告就会猜疑臆断并跟原告吵架。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在一起生活时间不长,且双方已经丧失信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XX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裴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至今一直感情很好,被告也很珍惜与原告的感情;被告从未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婚后非常照顾原告,也照顾原告的父母;被告从未不信任原告。
被告裴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刘XX提交的证据,被告裴XX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08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1月中旬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累积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沟通,互相包容,以诚相待,夫妻关系、夫妻感情都是可以搞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 判 长 单庆欣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卢海伦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扬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