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岳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7阅读量:(151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岳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辉,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小珺,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某,男,汉族。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系深圳市华润嘉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合伙股东。双方于2014年7月1日召开股东会议,就上一年度(2013年)公司盈利进行分红,其中原告分红款为441663.95元。双方签订了《分红协议》,原告当场领取了其中的27万元股份分红款。同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17万元周转共10天,原告出于朋友感情相信被告,将17万元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10天(2014.7.1-2014.7.11),被告逾期未归还本金需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提供自购房产作担保。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但被告置之不理。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之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7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7万元,并提交了《分红协议》、《借款协议》予以证明,《分红协议》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1日,落款处有原、被告签名及指印,并盖有深圳市华润嘉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印章章,其内容写明:”现有深圳市华润嘉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股东梁某(51%)、岳某某(49%)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下列一致意见:将公司2013年度盈利资金拿出441663.95元作为股东岳某某的分红利润(其中岳某某已分得27万元)”;《借款协议》落款日期亦为2014年7月1日,落款处亦有原、被告签名及指印,甲方为被告梁某,乙方为原告岳某某,内容写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下列一致意见: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特向乙方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逾期未归还乙方本金,甲方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甲方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的帝港豪园一城市3米6公寓2507号房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物,乙方拥有向法院申请抵卖该房产的权利(借款期限2014.7.1-2014.7.11)”。
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与被告均系深圳市华润嘉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借款系从原告实际领取的公司分红款中现金给付,原告与被告签订《分红协议》当天,被告从公司办公室保险柜取出27万元现金作为分红款支付给原告,随即向原告提出借款17万元,原告随即将其中的17万元现金借给了被告,但10天借款期期满之后,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就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去公司办公室已无法找到被告。
以上情况,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分红协议》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7万元,并提交了《分红协议》、《借款协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权与抗辩权,结合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等具体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协议自其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某某偿还借款17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4年7月21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黎
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
人民陪审员 彭向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 莉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