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1阅读量:(1520)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张元(一般代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曾羁押于台州市黄岩看守所,于2015年6月12日释放。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原审判员胡月因公有事,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经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在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开植。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染有赌博恶习,生活中缺乏对原告的关心、尊重、照顾和作为一个丈夫、父亲所应具有的家庭责任感。2012年,被告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留置审查,2013年6月,被告出现吸毒迹象,经原告及家人多次规劝,被告还是置若罔闻。2014年11月12日,被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黄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原告这才知道,被告已染有多年吸毒史,且原、被告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开植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未做辩称,亦未向本院提交反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开植,现未成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婚生子户籍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子。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
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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