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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5-24阅读量:(1361)
王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861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邱丹、蒋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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