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5-20阅读量:(148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22400号
原告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号1**1-1**4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松,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号3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超,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崇宏街文宝家园(江南御景)****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力,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开林,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小芹,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政,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投集团)、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策公司)、被告江苏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创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某策公司、某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某策公司认为本案中某某公司起诉状所述的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创公司认为涉案侵权行为主要事实均发生在南京市玄武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52号公证书,涉案的“3D幻视艺术画展”发生于南京市玄武区,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李 囡
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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