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206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2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桂台、宋爽,上诉人某某房产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杰、王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顾国增
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
代理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天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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