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1309)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庐民一初字第02958号
原告:裴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郭万隆,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磊、罗幸,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万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某诉称:裴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0年12月8日生下女儿朱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裴某即发现朱某性格暴躁,对裴某经常恶言恶语甚至是大打出手,多次的家庭暴力中,裴某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此外,朱某长期迷恋赌博,整个家庭的经济支出和生活重担都由裴某一人承担。由于裴某一直顾及孩子的成长,对朱某的各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默默忍受。但长期以来,裴某感受不到丈夫的关爱、家庭的温暖,对维系这份婚姻已经彻底绝望。现裴某与朱某已经分居长达三年之久。故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裴某与朱某离婚;2、婚生女朱某某由裴某抚养,并要求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朱某某年满18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
朱某辩称:1、裴某所述不实,朱某不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2、裴某与朱某已结婚十几年,日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都属正常,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朱某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份左右,裴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8日婚生一女,取名朱某某。裴某与朱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15日,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裴某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被告朱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裴某银行账户明细、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对于原告裴某提供的债务凭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朱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朱某提供的欠条及照片,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裴某与朱某系经自由恋爱结婚,且共同生活十余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但感情尚未破裂,且裴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朱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亦未提供朱某赌博的证据。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些沟通与交流,只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裴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季 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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