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5-13阅读量:(1619)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异字第59号
异议人(案外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玲,衡水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童永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马路东为民街南。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某某。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矿筛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城为民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某。
被执行人靳某某,系崔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崔某尧,系崔某某之子。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河北某某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矿筛网业有限公司、崔某某、靳某某、崔某尧、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某某称,其于2014年11月26日与崔某某、靳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崔某某、靳某某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4%。借款人以其自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安平县国用《95》字第02271号)作为担保,由保证人王彦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三方就《借款协议》在河北省饶阳县公证处作出了(2014)饶证民字第213号公证书。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安平县国用(95)字第02271号土地采取了查封措施。异议人认为,本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终止本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异议人举证如下:
2014年11月26日异议人与崔某某、王彦彬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主要证明异议人与崔某某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崔某某以其名下安平县国用(95)字第02271号土地证登记的土地作为借款抵押,保证人王彦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2014年12月26日河北省饶阳县公证处出具的(2014)饶证民字第213号公证书一份,主要证明上述借款协议系当事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查明,本院因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由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截至2015年4月7日,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计2450208元。案件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安平县国用(95)字第02271号土地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2015)衡桃执拍字第3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据此,本院依照程序委托相关部门对该宗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5940326元。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本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另查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崔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及崔某某以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抵押、王彦彬作为担保人,并就借款、抵押、担保的事实进行了公证与异议人所述一致。
以上有异议人提交的借款协议、公证文书及本院作出的调解书、裁定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交的借款协议及公证文书均真实合法有效,但并未提供本院所查封该宗土地已由其在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2)项、第187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异议人与崔某某所签借款协议中虽约定了抵押条款,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未有证据证实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其借款及抵押的效力仅及于借款协议的相对人和担保人,对借款协议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不能产生当然的效力,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行为。本院在被执行人崔某某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合法有据。异议人以法院查封该宗土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请求法院终止执行本院已生效调解书,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王某某终止执行本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3民事调解书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维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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