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5-09阅读量:(1638)
北京市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1507号
原告北京市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号曙光大厦**座**层、**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朋,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金阁,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产业功能区宝平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然,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市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八千六百一十一元退还原告北京市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翟新忠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
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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