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龙与陈某红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06阅读量:(1419)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0437号
原告陈某龙,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铭,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红,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邵某宁,女,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对陈某龙与被告陈某红、被告邵某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龙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红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原告与前妻祁红卫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原告与祁红卫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三区**号楼**层**单元**室归祁红卫所有,祁红卫一次性给付原告56万元折价款。为了解决居住住房问题,2011年6月1日,原告将该56万元转入被告陈某红账户,让其帮助购买住房。后被告陈某红以购房款不够为由,分别于2012年6月3日、4日和5日分四笔从原告中国某银行账户中转入被告邵某宁银行账户名下131816.17元。二被告骗取原告上述款项后,对原告不管不问,甚至殴打原告,原告要求不再委托二被告代为购买房屋,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二被告拒绝返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现金691816.17元(56万元是原告与前妻离婚的执行款房补贴是131816.1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事实表明其认为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因此产生之债务不属于不当得利。且原告起诉事项已经诉讼并由生效裁判文书裁判,其又就相同标的对相同当事人提出相同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董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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