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20阅读量:(1407)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235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晓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给予被告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羽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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