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4-20阅读量:(1806)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梅娜,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曹红中,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雁兵
代理审判员 何 兴
人民陪审员 陈 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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