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4-19阅读量:(1698)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02号
原告李某跃,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平生,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金羊二街***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广州某某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昌恒、莫柳俭,均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跃诉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跃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跃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琼
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书 记 员 何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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