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4-18阅读量:(1865)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扬新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杨园南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萍,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韵筠,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号涌鑫工业厂区**号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MichielAdriaanHonig,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聂道胜
审判员 肖丽容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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