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发表于:2015-10-30阅读量:(2938)
一、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及《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与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婚难《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离婚当然也不容易。
二、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 双方都是军人起诉离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一方是文职军人,非军人起诉离婚的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一方是非文职军人,非军人起诉离婚的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一方是军人,军人起诉离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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