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09阅读量:(1628)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初字第481号
原告李某。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中心A座12A-200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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