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林某与吉某、黄某、左某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09阅读量:(1229)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自民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吴某,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萍英,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清元,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吉某、黄萍英、左清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
审判长 廖四春
审判员 王海英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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