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09阅读量:(106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终字第2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洁,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某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张魏,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魏,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光勇
代理审判员 曹 洁
代理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龙飞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