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陆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4阅读量:(1451)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十立字第02号
起诉人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东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喇成霖、凌爱军,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月30日,本院收到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陆雅楠的起诉状,因陆雅楠在公司从事收银工作期间接收客户缴纳的代办费20000元后,未将其交给公司的财务部门,起诉人发现后多次要求其返还客户缴纳的代办费,但陆雅楠均予以拒绝,故要求依法判令陆雅楠返还代办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陆雅楠合同纠纷一案,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2013)中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青海赛亚华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陆雅楠之间在发生纠纷时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维持原裁定。本案起诉人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诉案件已在一、二审中作出裁决,因此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尹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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