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某与徐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205)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徐民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珍,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号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珍,被上诉人徐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张金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建
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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