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337)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镇经民初字第177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勇,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19**年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5月举办了结婚仪式,1995年生一子,取名王某某,2009年9月10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结婚多年,但是感情逐年淡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5月举办了结婚仪式,1995年生一子,取名王某某,2009年9月10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计正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