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217)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民初字第984号
原告梁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军,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4328,汉族,徐州市泉山法院干警,租住徐州市泉山区某某民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刘春燕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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