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2651)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昆刑初字第057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公司职员。2014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权,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1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昆山市柏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雍景湾西苑门前路段处时,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昆山市柏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雍景湾西苑门前路段处时,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21时多,陈某某驾驶他的红色轿车带其到拉斯酒吧玩,到了酒吧后又叫了蔡某等人,期间陈某某喝了很多青岛啤酒,凌晨1时30分,周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红色轿车(副驾驶位置)沿柏庐路行驶,后与花坛发生了严重的碰撞,事发后周某先清醒的,就从副驾驶位置下来,看到车子受损严重,他想把陈某某从车子里拉出来,但驾驶员位置的门卡在花坛上打不开,他就从副驾驶员位置把陈某某拉出来,后他就找人报警,因为他和陈某某的手机都没电了,在他找人报警的时候陈某某打了他的头,后来一辆路过的车的驾驶员报警了,有路过的出租车帮他们的车灭火,后来警察来了。他头受伤了,眼睛肿了,陈某某受伤情况他不知道。
2、证人蔡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晚,陈某某、周东兵等人一起在拉斯酒吧玩,期间陈某某和周东兵喝了啤酒,具体多少不清楚。
3、证人狄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在雍景湾小区正门口,时间凌晨1点半左右,她听到“砰”的一声,一阵白烟沿着柏庐路从北向南过来,她走过去看到一辆红色的像是比亚迪的车子车尾卡在花坛里,车头斜着朝北面,然后副驾驶员位置下来一个男的,个子不高,开始打电话,而在驾驶座上的另一个男的还在车里打火,后来副驾驶的那个男的就走过去把驾驶座上的男的拉了出来,驾车的人出来后就去打开车子的引擎盖检查车子,副驾驶座的男的就继续打电话,过了一会儿,那个打电话的男的就向她走过来,说他电话没电了,要向她借电话,她问他是不是喝酒了,他说是的,并说那个驾车的那个人有病,开车开那么快,还90度大转弯,接着那个驾驶员也过来了,副驾驶座的男的好像说了驾驶员几句,驾驶员抬了一下手像是要打副驾驶座的那个男的,她就赶紧走了,走的时候跟他们说已经帮他们报警了。坐副驾驶座的男子个子矮矮的,短头发,坐驾驶座的男的比副驾驶座的男的要高,个头上两人差距比较大。
4、证人吴某、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01时35分许,民警接警后至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被查获。
5、周某出具的说明,证实发生事故后,身体无碍,今后不追究其责任。
6、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抽血过程合法。
7、接处警单,证实(报警电话159××××1171)于2014年3月21日01时35分报警称苏J×××××比亚迪轿车撞倒了花坛。
8、驾驶证、行驶证及网上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C1E驾驶证合法有效,苏J×××××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合法有效,车主系被告人妻子夏某。
9、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刑事照片,证实事故现场、酒精呼气、抽血情况。
11、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209mg/100ml。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3、执法录像,证实民警至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辩解车子是他妻子开的。
1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3月20日20时许,他、同事老黑在拉斯酒吧喝酒,期间他、老黑共喝了10多瓶啤酒,他自己喝了差不多4、5瓶,3月21日凌晨1点许,他驾驶苏J×××××小型轿车载着老黑(坐副驾驶位置)沿昆山市柏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柏庐路雍景湾小区西苑门前路段,车子轮胎爆胎了,就撞倒了路边绿化带了,后老黑从副驾驶位置出来,并把他从副驾驶员位置拉下车,他身高171cm,老黑167cm左右。当时手机没电了没办法报警,一个路人报警的,当时头有点晕。无人员受伤,车有损。
15、查获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且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查获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过程不属于自首,且结合本案案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燕华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人民陪审员 朱湘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煜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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