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9-02阅读量:(148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江法执字第112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被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广西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显杰
审判员 苏灵艳
审判员 韦益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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