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6阅读量:(1577)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某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某某在法定期限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争议由借款交付地法院管辖,借据载明借款交付地为东莞市厚街镇,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某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五宝
审判员 朱海晖
审判员 梁振彪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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