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5阅读量:(1794)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鹰民一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雨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费人民币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水才
审 判 员 汪福庚
代理审判员 范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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