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212)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郭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涛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谈婚时间达到1年,婚前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小孩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改善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关系和睦,夫妻之间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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