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常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559)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源少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2008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由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秦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秦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朋友卢某与被害人田某某朋友万某在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与受降路交叉口处,因行车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常某某和被害人田某某接到双方朋友电话后来到上述该处。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在交通路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常某某向西到受降路地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又向东返回交通路并用刀将被害人田某某脸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卢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累犯。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秦宏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害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通过其朋友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朋友卢某与被害人田某某朋友万某在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与受降路交叉口处,因行车问题发生矛盾。常某某和田某某接到朋友电话后来到该处。后常某某与田某某发生争吵,常某某用菜刀将田某某脸部砍致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常某某通过朋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常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被害人田某某于2012年8月5日报案至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该局于2013年6月2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24日,常某某在漯河市黄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被抓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常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漯)公(物)鉴(法医)字(2012)2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田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漯检技审(2014)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依照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田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常某某于2008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5、证人证言。
证人卢某、赵某某、万某、王某某证言。证明案发的起因是行车问题。
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常某某拿菜刀的事实。
证人王某乙、谢某、岳某某证言。证明常某某将田某某砍伤的事实。
证人宁某某证言。证明常某某受伤治疗情况。
6、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明被常某某砍伤的事实。
7、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和辩解。对起诉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8、调解协议、谅解书。证明常某某通过其朋友与田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田某某对常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常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常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夏晓丽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永辉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