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沈某某与无锡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表于:2015-08-19阅读量:(176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民终字第00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俊,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菲,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念,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即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内履行手续,实体和程序均合法才是合法解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该规定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程序要求,目的是保障被解除方对等的抗辩权和保障权。上诉人在本公司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应当按此规定将相关解除内容通知上诉人所在地工会,但上诉人未按此规定办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解除合同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属于对单方解除合同的实体条件的主张,即使成立,也不影响违法解除的认定,故本院对其不作展开审理。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无锡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铮铮
审 判 员 谭 云
代理审判员 陶志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朴田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