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与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表于:2015-08-17阅读量:(1827)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某某镇某某大街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重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连杰、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重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孔祥顺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于 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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