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17阅读量:(1294)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105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洛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洛兰、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姚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被 告脾气暴躁,对家庭不负责任,不理家务,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被告自2013年6月份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 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姚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为被告经常上班,对孩子的照顾相对较少,但被告所赚取的工资都用于家庭开支。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分居,一直居住在一起,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姚某乙。婚后双方当事人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为此成诉。
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所认定,现均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但尚不危机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婚生男孩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兆利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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