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07阅读量:(1897)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2号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某某路某某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善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8元,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官权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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