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与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06阅读量:(1786)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陵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代理人谭宝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宝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祁某某因妻子被告张某某生孩子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祁某某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借钱是事实,用于生孩子也是事实,当时被告在部队,因张某某生孩子回家,没带钱,在原告处借了两万元钱,用于买奶粉之类的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一、该债务不存在,借条系原告单方伪造的。二、借条不符合实质要件,欠条内容是两个两万,内容不清楚。三、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生孩子也没用过这钱,也没向原告借过钱,此事不存在。四、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对,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相互串通存在恶意诉讼,本案构成刑事诈骗。被告生孩子才花了2700多元,第一被告工资3500多元,不用借钱。第一被告没向本人提过借钱的事,也没向原告借过钱。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祁某某未告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是由原告之妻(祁某某姐姐祁某某)在祁某某父母家交给被告祁某某的现金,并由被告祁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事后被告祁某某亦未向被告张某某告知借钱之事。
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当时被告祁某某在部队服役,有工资收入,被告张某某在农村务农。2013年8月15日,被告张某某生育一女孩,花费医疗费2829.84元。现二被告处于离婚诉讼期间。
认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祁某某借其现金20000元,被告祁某某认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祁某某应按原告诉求偿还借款,原告自愿放弃索要借款利息,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此笔借款是被告祁某某的个人债务,还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祁某某借款前后均未告知被告张某某,双方未形成借款的合意。被告张某某生育花费2800多元,属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的、正常的消费性支出,被告祁某某称借款2万元用于生育,且至今以无钱为由未还,与二被告生活水平不符,原告及被告祁某某主张此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时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彩平
审判员高世宏
陪审员李强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玲燕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