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03阅读量:(1442)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执二字第987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赵连辉、封建国,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尹增栋,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杜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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