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上诉人董某某敲诈勒索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28阅读量:(1655)
刑事裁定书
(2014)四刑终字第16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女,****年**月**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公刑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因为扩建自家院墙占道,于2007年11月20日被村邻闫明成、王龙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判决闫明刚(董某某丈夫)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院墙,将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7月10日公主岭市法院对其家占道院墙等予以拆除。董某某因此事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的正常工作。2011年1月21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此事与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董某某承诺息访息诉。在收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救助金后,董某某继续到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去上访,双城堡镇政府于2013年4月1日和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修建费2万元。董某某在收到双城堡镇政府救助后,于2013年11月份又去长春市中央巡视组驻地和办公地点不断上访。2013年11月29日董某某向双城堡镇政府索要5万元钱,否则继续上访。后双城堡镇政府报案,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签订息诉息访协议获得经济补偿后,又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上访是因新文化报社的虚假报道文章、要求新文化报社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未得到部门解决的情况下而上访。上诉人没有犯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应宣告董某某无罪。另外,假设董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数额不确定,应当认定为2万元未遂比较合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原审判决3年有期徒刑,属量刑过重,应改判1年。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有原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某在获得经济补偿并签订息诉息访协议后,又以解决上访问题为由要挟政府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家外
审 判 员 汪建平
代理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金丽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