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夫妻“借精产女”,离婚时抚养权该怎么判?
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2840)
张先生与王女士“借精产女”后离婚,双方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打起了官司。王女士称,女儿并非张先生亲生,而是自己“借精”怀孕所生,因此女儿应归自己抚养。张先生则称,女儿与自己感情好,且自己更有经济实力。昨天上午,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呢?
一、法律知识链接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综上,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法律有其相关的规定,不管是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还是法院判决处理,都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技术=男方无法生育,而女方有生育能力,医院向精子库“借”精子,然后植入到女方的子宫里完成孕育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人工授精术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是针对有生育困难的已婚夫妇展开的。做人工授精术需要“三证齐全”,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生育证,“还要考虑到计划生育政策”。卫生部也明文规定,人工授精术严禁为单身女性做。
根据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凡是利用捐赠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实施的试管婴儿技术,捐赠者、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
同时,供精者对供精产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为免受精夫妇日后在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上产生纠纷,医院在提供精子前,会要求受精夫妇签订有关条款。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男方与人工授精生育的婴儿无直接血缘关系,但在法律层面上他们之间仍是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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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孩子是在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借精生子”是经过双方同意共同决定的。虽然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两人是父女关系,张先生对女儿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王女士“女儿并非张先生亲生,无权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同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此外,对于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也会予以考虑。
据了解,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女儿乐乐于2004年出生,至今已有11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到底该归谁,主要还是得看看孩子自己的意思,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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