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87岁老校长性侵14岁少女,性侵行为触犯哪些罪名?
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3276)
日前媒体爆料,某地一名87岁的老校长陈某,涉嫌性侵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幼女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陈某被警方抓捕,但因其“年纪大”,警方对其取保候审,目前案件还处于调查阶段。
近年来,教师或者校长性侵学生的事情时有发生,如花少女却屡遭毒手,这实在是对中国法治权威的挑战。那么,性侵行为会触犯刑法上的哪些罪名呢?
1、强奸罪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3≤有期徒刑≤10;
情节严重的,10≤有期徒刑,甚至无期、死刑;情节严重包括:
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2、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儿童=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5年,从重处罚;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有期徒刑≥5年,从重处罚。
3、强制猥亵妇女罪
强制猥亵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妇女=14周岁以上的女性。
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5年;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有期徒刑≥5年。
“聚众”=聚集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当众”。
还有哪些侵犯少女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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