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157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857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节操,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婷婷,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和平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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