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7-23阅读量:(1740)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黄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俏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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