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1阅读量:(1925)
甘肃省酒某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酒肃巡初字第67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油田职工,。
委托代理人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
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宗臣,被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因公出国,双方通过QQ聊天工具短暂沟通,经被告要求双方于2013年5月10日在玉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举行婚礼也未实际共同生活。登记之后原告应被告要求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50000元;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
被告焦某辩称,其与原告2012年5月相识,双方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领取结婚证,感情基础良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举办婚礼亦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遇相恋,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该多从对方、从家庭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给彼此多一点理解和宽容,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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