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7-20阅读量:(1556)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1714号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正文,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营销策划经理。
被告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营销策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8.5元,退回原告88.5元。
审判员 蒲小荣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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