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0阅读量:(1541)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5875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离婚纠纷,属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曾在原告现住处同原告共同生活过,但被告已于数月前因双方产生纠纷而搬离,原告现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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