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7-06阅读量:(1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秦皇岛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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